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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1.政策简介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促进园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改制和上市资助资金。园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2.申请条件

 
  (一)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3)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4)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5)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3)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4)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三)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3)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4)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3、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

 
  (1)资助方式

 
  改制上市资助资金资助的有关费用包括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保荐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券商顾问费用和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费用。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年内申报园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