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8)
时间:2010-01-21 16:51 来源:未知 作者:小殷 点击:次
(三)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治理层的胜任能力或诚信产生了极大的疑虑。 第八十三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八十四条 在决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或治理层参与舞弊的程度及其影响等因素。 第八十五条 在决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以及采取适当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十三章 审计工作记录 第八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对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项目组内部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八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对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八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根据本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后,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得出该结论的理由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