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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6)



  (四)确定测试的时间;

  (五)选择拟测试的会计分录或调整分录。

  第六十一条 为选择拟测试的会计分录或调整分录并确定适当的测试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注册会计师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二)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分录或调整分录已实施的控制;

  (三)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过程以及所能获取的证据性质;

  (四)虚假会计分录或调整分录的特征;

  (五)会计账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六)在常规业务流程之外处理的会计分录和调整分录。

  第六十二条 管理层通常通过故意作出不当的会计估计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有失公允、从而可能产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财务报表整体上考虑管理层作出的某项会计估计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是否与注册会计师所获取审计证据表明的最佳估计存在重大差异;

  (二)复核管理层在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依据的假设。

  第六十三条 如果发现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可能有失公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是否同时高估或低估所有准备,从而使收益在两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内得以平滑,或达到某特定收益水平。

  第六十四条 对于超出正常经营过程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交易的商业理由的合理性。

  在了解这些交易的商业理由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交易的形式是否过于复杂;

  (二)管理层是否已与治理层就此类交易的性质和会计处理进行讨论并作出适当记录;

  (三)管理层是否更强调需要采用某种特定的会计处理方式,而不强调交易的经济实质;

  (四)对于涉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关联方(包括特殊目的实体)的交易,是否已得到治理层的适当审核与批准;

  (五)交易是否涉及以往未识别的关联方,或不具备实质性交易基础或独立财务能力的第三方。

  第十章 评价审计证据

  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如果认为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修改审计程序。

  在作出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项目组内部是否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就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或情形进行了适当沟通。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个累积和不断修正的过程。

  随着计划的审计程序的实施,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获取的信息与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所依据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据以修改原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六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工作完成或接近完成阶段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以往未识别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可能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趋势或关系,尤其是与期末确认的收入或利润有关的异常趋势或关系。

  第六十八条 如果发现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某项错报表明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考虑管理层声明的可靠性。

  第六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发现的错报是否表明,在某一特定领域存在舞弊导致的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七十条 如果认为错报是舞弊或可能是舞弊导致的,即使错报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大,注册会计师仍应考虑错报涉及的人员在被审计单位中的职位。

  如果错报涉及较高级别的管理层,即使错报金额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不重大,也可能表明存在更具广泛影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