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赢利”趋势与税收规制(3)
时间:2010-01-15 17:13 来源:未知 作者:田老师 点击:次
③只对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收入征税。比如美国税法将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分为免税收入、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免税的收入(包括红利、利息、租金和使用费这类“投资收入”)以及与免税目的无关而征税的收入。对这部分收入不论数额多少均可免税。而对与免税目的无关的商业收入,除非它属于所规定的“投资收入”,否则与营利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同样的方式征税。这种税收政策有效避免了非营利组织因免税待遇和“光环效应”(即因组织的非营利宗旨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比营利部门更容易被信赖,更容易得到顾客)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及国家税收的流失,另一方面,它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导致其在营利领域的创收很少。象1991年美国非营利组织缴纳的无关经营所得税只有116百万美元,不足其收入0.5万亿美元的0.0003%。 ④非营利组织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有权享受低于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虽然在从事赢利性商业活动这一点上非营利与营利部门没有区别,但是在资金使用上,非营利组织的赢利性收入不能使私人获利,而营利公司则可在公司所有者中自由分配利润。基于这一点税法的优惠政策就应适当向非营利组织倾斜,更多保证它们的利益。比如日本法律规定,公益团体参与营利性活动有权享受27%的低税率,而一般性企业则要按37.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⑤允许小部分经济活动所得利润免税,而超过该限额的数目则需纳税。如在匈牙利,财团法人由经济活动所得净收益中可获得1000万匈牙利币或总收入的10%的免税,取两者中较高的数额予以免税,其余部分则须缴税。 2.对非营利组织商业所得资金使用的限制。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收入尽量用于公共目的,许多国家除了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加以规范,还通过立法限定组织每年最低慈善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尽可能地用于与其宗旨相关的活动。一般来说,只有非营利组织的商业行为是基于组织的公益宗旨并将大部分利润最终用于非营利活动(如文化、教育、扶贫等),其收入才可享受减免税待遇。毕竟立法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为了使其具备为社会提供更多福利的能力,而不是使其财源丰厚、组织稳定,甚至利用减免税的特权进行投资经营,使个人受益。 世界各国,尤其是那些对非营利组织的商业经营持鼓励态度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相关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流向作了限制。 比如日本法律规定,公益组织的赢利活动所占的比例应低于50%,这部分经营收入除用于维持正常的运作所需资金外,必须用于公益活动。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用于公益活动的花费应不低于总支出的50%.另外,如果非营利组织将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则收入可以免税20%甚至更低。韩国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商业收入如果在5年内不支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时,则可享受50%免税待遇。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从事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的慈善组织,其经营所得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时才可享受免税待遇。另外,如果慈善组织不能将总收入的80%或更高用于新加坡国内的慈善事业,则未被用于慈善事业的那部分收入应依法纳税。在美国,虽然税法没有特别规定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可开展商业活动的限额,但是,当不相关商业收入达到相当程度(超过35%),以致令人怀疑其主要活动偏离了组织的非营利宗旨时,该机构的免税资格就会受到威胁。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