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间:2010-02-21 16:17 来源:京审 作者:李老师 点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责任编辑:李老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责任编辑:李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