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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2)

  第八条 本市每年评选奖励优秀影视动画作品。其中动画电影2部,每部奖励50万元;电视动画片8部,每部奖励30万元。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优先播出获奖动画片。

  第九条 北京影视动画机构当年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超过3000分钟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中央在京影视动画机构当年生产原创影视动画超过6000分钟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第十条 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年生产影视动画片产量达到1万分钟的奖励200万元;达到2万分钟的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频道播放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片3000分钟,且年首播影视动画片达到3万分钟,给予播出奖励200万元。

  第十二条 影视动画发行公司年代理发行原创影视动画产品10部以上、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影视动画机构参与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外影视动画会展活动,对其注册费、展位费、装展费等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引导建设国家级影视动画交易平台,对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重大影视动画交易活动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6%给予奖励,成交额达到 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影视动画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企业衍生产品版权收益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版权收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北京原创影视动画片出口海外市场,影视动画片海外播出版权收入超过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至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中外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制作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公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每部奖励票房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在省级以上动画卫视频道播出的电视动画片,每分钟给予奖励500元。同一动画片在多个台播出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影视动画机构创新或应用先进动画制作技术,符合条件的,经评审认定,给予应用类补贴10万至30万元或创新类补贴50万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影视动画项目获得银行贷款,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8〕5号)的,按规定执行;影视动画项目贷款需要担保的,参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支持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等国家动画教学基地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类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影视动画产业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