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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北京影视动画产业发展,加快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提高北京地区影视动画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广发编字〔2004〕35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动画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上述单位投资的动画电影、在北京立项的电视动画片。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扶优、扶大、扶原创,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与重点引导培育相结合,鼓励多出影视动画精品、多出影视动画人才,促进影视动画产业发展。

  第三条 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原创动画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前期资助,资助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至15%。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宣传北京悠久历史和文化、展现首都发展成果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

  (二)有利于提升影视动画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期较好;

  (三)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的项目,能够较好地展示中国优秀文化,体现中国风格,出口前景良好。

  第五条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17时至24时播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2000元,排名11位至2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 1500元;

  (二)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电视台卡酷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300元,收视率在该频道年度排名前1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500元,排名 11位至20位的追加奖励每分钟1000元。

  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北京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影视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三)北京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创作生产优秀手机动画作品,每年奖励本市优秀手机动画作品10部,每部奖励5000元。

  第七条 北京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100万至20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一次性奖励50万至100万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影视动画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