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调整后)
接案例1,按61号公告,出口日期改为2014年8月,其他条件不变。在8月,A企业对凭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80000元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经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生成正式申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凭证收齐部分)×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80000×(17%-16%)=8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凭证收齐部分)×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80000×16%=12800(元)。9月,由于8月出口的100000元在9月是按70000元收齐凭证且信息齐全的,经税务机关对预申报确认无误后生成正式申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17%-16%)=7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0000×16%=11200(元),出口退(免)税实现“零差错”申报。
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问题的处理
61号公告规定,与本公告相冲突内容的文件自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收不到信息或内容不符的处理。一是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二是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三是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其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限制。否则,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2.退税申报新旧政策交替的处理。61号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特别是生产企业已按原办法申报凭证或信息不齐的,在61号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凭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凭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先退税后核销退(免)税的处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在61号公告规定范围之内,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