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假如上述A公司不是股权转让而是从B公司撤回投资,取得货币资金1500万元,其会计处理相同,但税务处理却不同。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A公司取得的1500万元资产应分为三部分确认:一是将"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即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将"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万元确认为股息所得;三是将"其余部分"30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其中A公司"股息所得" 20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规定的条件。因此,A公司除按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作纳税调整填报相关主附表栏目以外,还应将免税收入作纳税调整,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和第十七行"其中:免税收入"及其相关附表中。
相关附表具体填写方法: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七行"会计投资损益"填写"0",第八行"免税收入"填写2000000元,第九行"全额征税收入"填写"0",第十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写-2000000元。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2000000元。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十五行"14、免税收入"第三列"调增金额"填写"0",第四列"调减金额"填写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