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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流转税分析(3)

2013-01-05 09:57


  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营业税相关法规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中看出,特许的线路经营权是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资产之外而存在,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划分出来,并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同时处置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同时,线路经营权产生于其他法定权利,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具有可辨认性。线路经营权是企业控制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特许的线路经营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要求对此进行会计核算。《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对无形资产征税范围6种类型的规定中没有包括特许经营权。根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征税。因此,甲公司的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无形资产,该转让线路经营权行为也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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