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供电公司,在市政建设中,各级政府为了道路景观,经常要求我公司将所属架空线路改为电缆入地,并将工程所需资金支付至我公司,由我公司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厂家。请问,对于此笔资金,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供电公司将所属架空线路改为电缆入地,因相关资产权为公司所有,属于自行改造工程,公司取得的政府拨付的工程款属财政性资金,所以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确定其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
供电公司取得的该项资金不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