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用于营业税劳务也用于增值税劳务的固定资产可抵扣
企业拥有抵扣进项税的各类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有专用于本企业自主开采业务的机器设备,也有专门购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营业税劳务的,还有既用于营业税劳务也用于增值税劳务的,对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对于专门购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营业税劳务,既不用于本企业生产,也没有用于增值税劳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自主开采和营业税劳务、增值税劳务共有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关于共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营业税劳务用辅料及动力应作进项税转出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从事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过程中需要发生辅料及动力支出,主要包括油料、炸药、水、电等,这些进项税应进行准确核算,在发生营业税劳务时及时转出,如炸药只用于爆破一类营业税劳务的,就应当在发生时根据耗用量和账面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自主开采,也可能发生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等业务,但此类劳务是企业产品(如矿石)产出过程中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步骤,不涉及经营行为,也就不涉及营业税的实现,所以自主开采炸药类的进项税允许抵扣。
对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共用的无法划分的辅料及动力的耗费,如工程车用油、设备用电等,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