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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财务处理策略

2012-11-09 10:14
    营改增试点正在逐步“扩围”。 9月1日北京市已正式进入试点,10月1日江苏、安徽也将正式进入试点。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无论是涉及的税率,还是会计处理,都有其特殊性。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本次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有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如果试点企业是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其在营改增中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从试点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光明运输公司接受宏图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输至乙地,运费为300万元;光明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东华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12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与华东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华东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118,918.92元。

  如果其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18,918.9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光明运输公司取得华东运输公司的12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开具3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宏图商贸公司。

  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78,378.38元(297,297.30-118,918.92),并以此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发票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该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华东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34,951.46元(120000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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