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某展览公司在市展览馆举办产品推销会,参展的客户共有400家,共取得营业收入3 500万元,取得收入后,要向展览馆支付租金等费用1 500万元。该展览公司取得的收入属于中介服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3 500×5%=175(万元)。
筹划方案:该展览公司在发出办展通知时,可以规定参展的客户分别交费,其中2 000万元服务收入汇到展览公司,由展览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另外1 500万元直接汇给展览馆,由展览馆给客户开具发票。由于改变收款模式可能会给展览馆增加收款工作量,双方可以对此洽谈回报方式。
筹划后,1 500万元营业额经过形式上的转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该展览公司只须就取得的提供服务的收入2 000万元缴税,其应缴纳营业税=2 000×5%=100(万元)。可见,该展览公司通过将营业额进行分解,在保证双方收入不变、客户和展览馆的税负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营业税75万元。
因此,对某些要支付租金的营业活动,可以通过分解应税营业额,或者减少纳税环节,达到合法节约税收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