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中方出资1200万元,占40%,外方出资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 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游戏,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120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