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作为出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无形资产包括企业或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者运用此项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拓宽投资来源,还可以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若股份公司的投资者为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设立股份公司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以1000万元专利权出资(不承担风险),B公司以15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于2008年3月共同投资设立C股份公司(于2009年上市),C公司于2009年5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假定A公司2011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200万元,假定无纳税调整事项。
分析A公司2008年和2011年的税务处理:
1.2008年以专利权投资,承担被投资方风险,不涉及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事项。
2.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70%)×25%=125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在投资设立公司时,享受了国家对创投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为此,作为投资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投资设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再以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名义投资到拟上市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