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从事电器零配件加工制造的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6月份,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只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生产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管理,应税所得率执行10%。由于已经开始了2011年度汇算清缴,该企业财务人员就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个案问题提出咨询:一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二是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还需要参加汇算清缴;三是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包括哪些项目,涉及不同应税收入时,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由于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日常企业销售过程中的收入中所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包含增值税的,因此,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此收入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按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除核定定额征收外,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为主的核定企业也要进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二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即除核定定额征收外,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为主的核定企业也要进行汇算清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实行核定定额征税的纳税人虽不进行汇算清缴,但也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其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这实际也是一种简化形式的“汇算清缴”。因为,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