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一: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看点二:西部大开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就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1.“两免三减半”优惠继续到期满为止。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2.西部地区范围统一于国办文件。财税[2011]58号文件重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西部地区的范围统一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之中。
看点三: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