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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

2011-12-28 09:45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试点的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基本上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其中最基本的特征是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另外,对于那些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处理方法和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一致。

    金融服务、不动产和建筑业、保险服务和邮电通信服务不包含在本次试点范围内,将仍旧适用于缴纳营业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未来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将很可能适用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方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试点企业都将受益于本次改革而不同程度的降低税负。但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讲,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目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来看,交通运输业的实际税负似乎上升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的认定

    由于本次试点的城市为上海,所以如何明确应税服务的区域将成为本次税改区分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一个重要问题。

 

 

服务提供方

-机构所在地

   劳务发生所在地

增值税/营业税

 上海

 上海

增值税

 上海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营业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抵减)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上海

营业税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中国大陆其他地区

营业税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企业机构在上海从事上述所列试点服务的,则其“机构所在地”会被认定为上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将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法人实体存在多个机构,其中的一些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上海),而另一些机构仍旧缴纳营业税(即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尽管如此,这些法规在确定劳务发生地的问题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在电子商务中显得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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