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因经营不善,已严重亏损多年,于2011年6月底被法院宣布破产,实施破产清算。经过清算后,该企业全部资产账面净值(假定与计税基础无差异)为1500万元,账面全部资产变现收入2000万元,清算资产盘盈50万元,应付未偿付的职工工资180万元,拖欠各类税金100万元,尚未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务300万元(其中无法偿还的债务50万元),收取各类债权损失80万元,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假定税前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企业资本公积金20万元(投资方投资时形成的资本溢价),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分别计算该企业清算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财产如何进行分配、股东投资转让所得、股息所得。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指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如何确定清算所得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计算时有以下两种算法:
算法一:清算所得=(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资产盘盈)-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未付职工工资性款项+拖欠各类税金+(尚未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务-无法偿还的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税前可弥补亏损 =(2000+50)-40-80-〔180+100+(300-50)〕 -(-600)-20-1500-100=3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0×25%=95(万元)。
算法二:清算所得=资产变现收入+清算资产盘盈-资产计税基础账面净值-清算费用-收取各类债权损失+无法偿还的债务收益-税前可弥补亏损=2000+50-1500-40-80+50-100=3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80×25%=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