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执行的风险点
(一)应根据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主体性质的不同而分别进行处理。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所得允许弥补境内机构的亏损。境外亏损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
(二)准确判断境外所得的确认时间。
(三)注意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适用条件。
选择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的简易办法的,应注意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否低于12.5%。若低于12.5%,则不能选择该项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四)一般企业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在计算间接抵免时只适用于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对于特殊文件,应注意本企业是否适用该文件,例如文件规定的是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情况,若不符合该情况,也不能适用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