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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5)

2011-04-13 15:14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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