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并资本公积。绝大多数情况下该项目的数额与母公司的数额一致,只有在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尚未明确时才会出现不一致,此现象主要出现在国有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审计若发现此类差异应提请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7、合并盈余公积项目:该项目数额与母公司的数额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即相等、大于。(1)数额相等存在下列情形。①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按比例合并的合营企业)一直未实现盈利;②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按比例合并的合营企业虽然实现盈利,但一直未按《公司法》的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2)大于母公司该项目的数额的情形。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按比例合并的合营企业)实现了净利润并按《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此时可以按下列公式验证此情形下该项目数额的正确性:
合并盈余公积=母公司盈余公积+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期末盈余公积×母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当母子公司均持股时为折算后母公司实际持有股权比例)
8、合并未确认投资损失。该项目数额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母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子公司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因此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时合并报表中就出现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项目,该项目数额可用下列公式进行验证:
合并未确认投资损失=∑母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当母子公司均持股时为折算后母公司实际持有股权比例)×纳入合并范围的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净资产
9、合并未分配利润项目:该项目数额与母公司的数额可能存在三种情形:即小于、等于、大于。
(1)出现小于的情形。
①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按比例合并的合营企业)实现了净利润且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未实现利润,并按《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当出现该情况时可用下列公式进行验证:合并盈余公积=母公司盈余公积+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一合并未分配利润。
②当母子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根据“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调整一致,并因此项调整而调减净利润时,可用下列公式予以验证:
合并未分配利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母公司盈余公积—因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调整一致时而调减的净利润-合并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