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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2)

2011-06-22 10:06

  二、检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基础是否正确、完整

  1、检查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所列个别会计报表是否经审计。如经审计,则与审定后的个别会计报表核对一致,并考虑个别会计报表审计意见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如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以以审计问卷的方式商请答复。如规模较小,其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在企业集团中所占比例不大,则可要求该子公司提供与合并报表及其附注有关的明细资料。

  2、检查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是否一致。“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本身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于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重新编制会计报表,然后将经调整一致的个别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检查母、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2001年1月9日财会(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第五条规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只要集团企业中有一个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其他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存在重大不一致,且对合并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作必要的调整;当然,若相差不大且影响也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不作调整,但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必要的说明,以免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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