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人员以发票记帐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财政、税务和审计等监督部门以发票作为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收入方和付出方以发票作为收付的法律凭据,从发票的作用可以看出其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因为如此,利用发票舞弊成了经济活动中一种很常见的行为,笔者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对如何准确查证利用发票舞弊进行了方法与技巧上的探索,现提供给审计同仁在工作中加以参考。
文章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一、理解发票的特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发票具备多种属性,除要求印刷合法、开具及时和严格填制等基本的要素外,最能反映发票本质特征内涵属性的是发票“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因为发票“三性”与会计核算的要求是相适应的,也是会计核算的可靠保证。发票的真实性是指印刷、日期、内容和数据等必须真实,因为发票是提供会计信息的根源,真实的发票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发票的合法性是指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开具和取得均为正常的渠道。发票的合理性是指记录的经济内容符合经营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等。发票的“三性”特征是相互依赖、相互统一、相互关联且不可分割。真实性是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性、合理性是真实性的必然结果,发票的开具、取得必须合法,使用必须合理,其合法合理又服务于真实性,三者缺一不可。只要理解了发票的本质特征内涵,审计时才能准确辩别发票的真伪,从而为发现利用发票舞弊的各种行为打下好的基础。
二、对利用发票舞弊要有充分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的提出了六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审计实践中笔者发现利用发票舞弊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销售发票不一次性复写完成。这种手法就是对一式数联的发票在开具时,不一次性复写,而是将“存根联”少开,从而达到少报销售额,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将“发票联”按购方要求开具,为对方作弊提供方便;二是不开具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前面说过发票是收入方和付出方收、付的法律凭据,因此发生经济活动时,收方就应依法开具发票,付方也应依法取得发票,而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有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济活动时不依法开具发票或以收据代替发票,采用此种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偷税,同时也有的是为了将收入置于帐外,为建“小金库”或贪污、挪用提供条件;三是开具内容虚假发票。此种手法对收方来说就是将销售的大宗大额商品,存根联却只是记着小额商品,以此少计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对付方来说此手段就是与收方相反的作法,从而达到多报支出套取现金或贪污的目的;四是开具“空头发票”。此种手法对于收方来说主要是了粉饰政绩,一般在年末开出虚假销售作应收帐款处理,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到下年初采用红字冲回作销售退回处理。对于付方来说有了“空头发票”,就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任意开具发票内容,其目的不言而愈。五是涂改发票。这种手法在手工记帐时代比较多见,收方和付方均有发生,进入电算化后就变得不多见了,因为现在开具发票基本上是电脑进行,但在一些基层单位还时有发生。笔者的体会只有对利用发票舞弊的各种表现有充分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才会有针对性,从而增加对利用发票舞弊的各种行为查证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