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上述规定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确定是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确定一个比例,还是按每年分别确定一个比例?如:2005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2006年销售收入16000万元、2007年销售收入30000万元,确定研发费用的比例时是确定为3%,还是分别每年度确定各自的比例。若是分别每年度确定各自的比例,如何理解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近三年占销售收入比例如何计算?
答:首先根据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确定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档次。其次将企业前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和除以前三年销售收入总和,计算出实际比例,不考虑三年中某一年的比例是否达标。最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例2008年为申请年度,首先根据企业07年的销售收入为30000万元,确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档次不低于3%。其次将企业近三年05、06、07 总和除以近三年销售收入总和(4000+16000+30000),计算出实际,比例是否达标既比例不低于3%.最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