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复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时,“应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规定,企业当年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所称的“企业总收入”是否包括“营业外收入”?政策性补贴(财政补贴)是否属于企业当年总收入范围?
答: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符合上述收入条件的都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