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财务核算要求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ERP系统操作方法 四、申请加计扣除的程序 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立项备案和减免备案。 1、立项备案: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减免备案: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按规定计算后分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栏、附表三第39行“加计扣除”栏、主表20行“加计扣除”栏。 附:流程图 附件: 研发项目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年度( 季度)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费 用 项 目 |
发生额 |
1 |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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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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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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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动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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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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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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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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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津贴、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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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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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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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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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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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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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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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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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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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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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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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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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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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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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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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3.非专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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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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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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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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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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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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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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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新产品设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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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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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技术图书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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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4.资料翻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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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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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合计数(1+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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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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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加计扣除额(35-3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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