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不仅树立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一定数额内的无息和贴息贷款等政府支持,还可以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并且税收优惠数量大,范围广,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有四类:一是企业所得税之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二是企业所得税之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所得税之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很多企业在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对于有些概念不清楚,不知怎样准确执行、用足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知怎样来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身优势,不知如何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水平,由此增加了涉税风险、甚至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申请工作等等。为此,本文着重从以下8个热点问题就如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后续管理予以分析:
一、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是否相同?
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
例如,C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获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2月16日,即高新资格有效期为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的3年,即2010年12月16日~2013年12月15日。而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为自认定当年起的3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所以,颁发证书资格有效期是不同于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的,并且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假设C公司在2013年9月提出复审申请,可以看出,在2013年9月15日~12月15日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
二、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内税收优惠是否有效?
国家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复审期间,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有效期实际上已过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