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申报表为申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重要文字依据,各栏目务必认真、详细填写。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书写工整清晰。
二、材料统一用A4纸,按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文件夹)。
三、表中选择栏目,在相应的选项序号前划“√”。需填写数字的栏目应填写阿拉伯数字。如果是0应填写“0”,不能为空。
四、“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注册名称。
五、“纳税地”填写具体纳税处所。
六、“开户银行”指企业基本户所在银行,应详细填写。
七、“企业上年财务状况”应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如实填写。
八、“项目名称”填写项目的具体产品名称,要简洁、明确,不得使用“研制”、“开发”、“系列”、“产业化”、“项目”等字样。数字限制在20个汉字以内。
九、“项目起止时间”指申请项目研发起止的具体时间,即从该项目研发开始至最终形成科技成果的时间。
十、“预计达产时间”指申请项目产品达到预定最大产量的时间。
十一、“项目建设地点”指申请项目成果实施转化的具体地址。
十二、“技术领域”指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应以《北京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分类标准选择填写。
十三、“技术来源”如非“自行研制”,须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或转让合同。
十四、“专利情况”如已申请或获得专利,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软件登记情况”按照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填写。
十六、“鉴定情况” 根据鉴定组织单位情况进行选择,如未组织可不选。凡进行选择的项目须附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十七、“列入各类项目计划”根据所列入计划的级别和具体名称选择或填写,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可不填。
十八、“项目水平”选择须有权威部门的相关证明,如没有可不选。
十九、“项目投资总额”指该项目从研发至达产期间的投资总额。应包括已完成投资和预计新增投资两部分。
二十、“项目产品现已形成经济规模”指该项目产品上年度的经济规模。
二十一、“预计项目达产时经济规模”指该项目产品达到预计最大产量年度的经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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