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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2)

2012-06-20 17:54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简介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项目销售收入,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及销售明细;
(六)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申报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企业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但可以现场更正的,允许企业现场更正;不能现场更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委在受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1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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