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代表处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代表处变更地址:
(1)《驻在地址证明》;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代表处变更代表:
(1)代表处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代表处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审批机关取消了代表处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企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代表处变更登记注册。
代表处变更名称:
(1)代表处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代表处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代表处变更批准手续的,外企代表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代表处变更名称登记。
代表处变更业务范围:
(1)代表处变更批准文件;
(2)原《登记证》。
派出企业地址代表处变更的:
(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地址代表处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2)原《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