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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审批

2011-04-02 10:22

【项目名称】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审批

【实施机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类型】审批

【审批内容】审批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名称、变更地址

【依据及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16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6年第6号)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办理条件】同上

【办理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同上

【报送材料目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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