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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外资代表处地址变更审批

2011-03-07 15: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表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不再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

 

  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

 

  根据该备案书,外资代表处变更地址的,需提供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备案办理人姓名、备案书提交方式及日期、原址及新址等信息。代表处首席代表还需就备案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办公场所的独立性等作出承诺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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