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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2)

2010-06-10 15:58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3)清算组备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4)分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登记程 序 :(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程序:(备案)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 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登记依据:(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 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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