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销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