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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所得税纳税调整(3)

2010-03-25 17:00

  2.分回的利润或股利收入。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会计核算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同时规定,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分回的利润或股利应补缴所得税。
  (二)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减,如在连续5年的弥补期内,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当年的税前利润弥补。
  (三)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以后的纳税所得如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确认为纳税所得(这类差异实质上也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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