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限额范围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16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在计算扣除工会经费时,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企业应分段计算,超过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当期费用,在税法上却作为以后期间的费用
这类项目如产品保修费用,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标准预提计入当期费用;而按照税法规定,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应于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此类差异实际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