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异地执业适用的收费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实务中,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事务所异地执业的情况较为普遍。过去,由于受管辖范围的限制,地方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定,无法解决本地事务所到外地执业或者外地事务所到本地执业所适用收费标准问题,《收费办法》的发布则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理论上讲,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执业,其成本水平应当介于事务所所在地和执业所在地之间。因此,办法对异地执业允许以两地中的任一收费规定执行,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除异地执业外,还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所应当执行何地收费规定的问题。对此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很多事务所对全国各地分所实行一体化管理,因此分所应执行总所所在地收费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分所执行总所所在地收费规定,将造成分所与本地事务所的不平等竞争。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收费办法》规定分所执行分所所在地收费规定,一是考虑到分所经营成本主要受当地经济环境影响;二是如果某一项业务的成本受总所成本因素影响比较大,一般属于应由总所承接的业务(如证券业务)。
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收费办法》规定的职责
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地区之间差异大,《收费办法》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费办法》统一原则基础上自行制定。根据《收费办法》第八条,各地收费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每一项目的基准价、浮动幅度作出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把握主动,全面细致地开展有关工作,提出适应本地区行业发展状况的收费标准方案。
一是要对收费项目开展调查研究。按照《收费办法》规定,对强制性审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确定是否科学,影响到政府指导价的实施范围是否正确,也影响到不同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财政部门既要充分掌握当前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现状,也要合理展望,体现出一定前瞻性。例如,根据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属于强制性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列入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又如,医院、高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是根据《若干意见》要求即将实施的一项制度,具有强制性,但医院、高校审计和企业审计明显不同,可能存在显著的成本差异,因此可考虑单列收费项目;再如,证券类业务与非证券类业务由于风险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可以考虑分设不同项目。由于收费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同性,财政部将在各地研究基础上进行总结,适时发布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