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规范文件,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的一项重大举措。《收费办法》的发布,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有效遏制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收费办法》制定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过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也是业内近年来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由于审计服务的特殊性,加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体规模小、数量多、市场定位和服务同质化,行业内一直存在着低价竞争的现象。过去一些地方制定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定由于年代久远、标准严重偏低,客观上也造成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水平难以提高。近两年,在我部做大做强战略推动和政策引导下,一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强强联合,低价竞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好转,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随着招标聘会计事务所方式的普及,评标标准片面强调报价因素,使低价竞争更为表面化。伴随着低价竞争,还出现指定业务、支付佣金、回扣等行业潜规则。
过低的收费具有多方面危害。首先,过低收费不能支撑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必要审计程序执行审计业务的成本,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是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审计业务收费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也就威胁到公众利益。其次,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人才是事务所的核心资源。过低的收费难以支撑行业合理工资水平,使得辛苦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这不仅不利于行业持续发展,又进一步威胁到审计质量。第三,指定业务、支付佣金、回扣等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也易于滋生腐败。因此,低价竞争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破坏了行业健康发展之基。
正是由于低价竞争的严重危害性,《若干意见》将治理这一问题作为加快行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提出要“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并要从规范执业收费上对行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