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办法》制定过程
《收费办法》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酝酿。2008年3月,根据调查了解和业内反映情况,我们启动了会计师事务所收费问题研究工作。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于2008年6月开展了对各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现状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汇总分析研究,全面掌握了事务所收费现状、各地已采取的规范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为《收费办法》的主要政策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2009年4月,我们就前期研究成果与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进行了沟通,得到了发展改革委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启动了《收费办法》起草工作,在成都、北京等地开展了多次调研、论证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在物价系统内公开征求意见,我司也于8月24日发文公开征求财政系统和业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联合工作组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若干意见》发布后,《收费办法》起草进程明显加快,我司在天津、广州召开的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座谈会上又专门对《收费办法》进行深入讨论。根据讨论情况,我们和价格司对《收费办法》进行了最后修改、定稿,于2010年1月27日正式联合印发。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政策突出了最低限价导向
《收费办法》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分两类管理,对强制性审计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按照《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强制性审计服务由政府确定价格区间,实际审计收费不能高于或者低于这一区间,否则就是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为什么要对强制性审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由审计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审计服务区别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存在正常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的机制。一般商品和服务都是购买人和消费者两者合一,或者购买人和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购买人关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希望其质量是好的。只要不存在垄断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市场机制就可以调整其价格和质量趋于合理。而强制性审计服务的购买人和消费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多数情况下,两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购买人往往更看重或关心审计价格。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迫使审计服务购买人必须通过事务所的声誉维持自身的声誉,则购买人仍然关注服务质量。但如果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则购买人更希望审计价格越低越好。政府、银行、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审计报告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虽然关注审计质量,但不是购买者,没有对服务的选择权。这种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质量和价格的条件尚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