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外部审计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提示中介机构进行修改。
(四)汇总中介机构报送的外部审计报告,并于被审计会计年度次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北京保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部审计的各项工作。对于审计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的中介机构,北京保监局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审核和外部审计报告的汇总整理工作,加强与中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报告中的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有疑问,请与北京保监局、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系,相关事项参见北京保监局官网《办事指南》栏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