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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

2013-01-21 16:50
各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华和驻内地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要求,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2年度检验工作将于2013年第一季度进行。现将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3年1月5日--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所有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派驻代表及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行政雇员。
三、年检方式
(一)书面材料审查
(二)实地抽查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2012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1)。
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代表处法律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2、代表处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
3、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及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承诺;
4、代表处2012年执业过程中履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的说明。
注意事项:年度工作报告应由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代表处公章。
(二)《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1;《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业务、纳税统计表》见附件2-2。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2012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境内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的复印件。审计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审计要求包括各项资产的明细项目、各项负债的明细项目;收入项目有哪些、各项收入的金额;中国境内外的各项支出及金额;纳税方式、税种、税率及缴纳情况。
注意事项:(1)审计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审计报告(样本)见附件3-1;(2)《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见附件3-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见附件3-3。
(四)代表处本年度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中国辅助人员的总体情况。《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年检注册登记表》见附件4-1;《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离职登记表》见附件4-2,《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行政雇员年检注册登记表》见附件4-3;《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行政雇员离职登记表》见附件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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