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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2)

2013-01-21 16:50

注意事项:(1)所有参加注册的代表和雇员均要登记;(2)不参加年检注册或已离职的代表应按照减少代表程序办理,并交回代表证;不参加年检注册或已离职的雇员应备注原因并交回雇员证。
(五)代表处的代表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情况,并提供护照或返乡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外国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2)提供护照或返乡证所有页的复印件,并另附居留情况明细,即要明确具体的各居留时间段、累计天数,代表处盖章确认。
(六)《代表处公告登记表》见附件5-1;《2012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年检信息表》见附件5-2,及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所有页)。
(七)代表处代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应为派驻代表执业资格取得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文件材料,并要经公证、认证。
(八)代表处及其代表有效的执业责任风险保险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代表处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中应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名称/范围(说明是否涵盖驻北京代表处代表)、承保人、保单编号、保险期限、理赔限额、有无执业地域/区域限制情况(说明是否涵盖在中国境内的执业活动),并要经公证、认证。
(九)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本国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应为代表处总所(部)所在国的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文件材料,并要经公证、认证。
(十)《律管平台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注意事项:请代表处登陆http://xkyw.bjsf.gov.cn,查询核对与本代表处相关的机构、人员信息,认真填写《律管平台信息变更申请表》,如无变更事项,在相应的表格填写“无”。
五、年检工作要求
(一)代表处应填写好《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人员年度检验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申请材料要按材料清单顺序准备。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
(二)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应按时报送年检材料,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包括填写的所有表格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文件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三)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注册:
1、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2、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3、已经丧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4、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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