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最新信息 >

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2)

2013-01-23 09:50

  6.是否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注明发票开具的总金额及张数。

  7.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三)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时,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应重点关注中介机构的以下事项:

  1.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

  四、外部审计开展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中介机构在约定书中应提请事务所重点关注《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10条所列事项。

  (二)中介机构在实施具体外部审计工作前,应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简历;

  2.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3.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中介机构在获得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质审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展具体的外部审计工作。

  (四)中介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部审计报告报送至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外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外部审计基本情况、中介机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应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五)中介机构在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报送纸质版外部审计报告的同时,应以电子文件格式(小于3M)将外部审计报告上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六)中介机构在外部审计结束后,应分析总结审计结论,对于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五、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外部审计中的职责

  北京保监局授权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和登记,并对外部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具体职责为:

  (一)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列明具体理由。

  (二)定期清查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未及时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各机构报送的外部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