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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2-02 13:07


2007年6月12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派出审计局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严格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 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五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六条 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相关业务司牵头,办公厅、法制司参与,共同组织实施。必要时机关党委也可以参与。

  审计署派出机构有关审计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应当向该审计项目的主管业务司提出申请,由主管业务司牵头组织聘请。

  第九条 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由主管业务司对本司及相关派出机构计划年度内拟聘请外部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向办公厅提出聘请申请,经办公厅审核平衡并报署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由审计署支付聘请费用的,同时纳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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