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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3)

2010-01-20 10:53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和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详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和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目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它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雪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的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机构请示汇报。审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七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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