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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2)

2010-01-20 10:53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四条 作业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验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应当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日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工作及基本情况;
(四)机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重要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它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它证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查.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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