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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

2010-03-29 10:46

  (四)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后,要据实将培训时间、内容、学时等情况,通过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录入到管理数据库,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作为考核、确认继续教育的依据。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培训的,可凭结业证书或证明免费到证书管理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继续教育的形式、学时依照《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冀财会[2007]4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实施。
  各市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坚决制止只收费不培训或高收费的行为,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市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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