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会计法规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0-03-29 10:46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中直驻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冀财会[2007]4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现对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1、企业、公司继续教育的重点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2、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医院、高校会计制度,重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3、民间非营利组织继续教育的重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4、常规培训内容: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代会计管理方法、会计电算化知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其他财经、财会管理知识。
  二、组织实施
  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分层次、分类别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逐步形成省财政厅重点组织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级(含正高级)会计师培训,各市财政部门重点组织中级会计师培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抓好初级会计人员培训的格局。会计人员原则上在当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当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班。
  1、全省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2、省直、中直驻石单位、金融企业(不含地方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组织。
  3、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由省注协、省评协结合其继续教育具体组织。
  4、大型企业集团和较大行政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二)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当地会计人员的培训。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督促、鼓励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相关阅读